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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NSC上面看到這段文字,
有點,哭笑不得.......
但,我覺得還蠻公平的。

 
女性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 5 年內曾懷孕及生產者,「著作目錄」及上傳之學術著作期限,得往前延伸至申請截止日前 7 年內,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個人資料表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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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pjof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